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商品条形码的使用可以提升生产与管理效率,方便商品信息快速识别与录入,提升消费者购物体验。冒用商品条码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及相关信息产生混淆,损害公众利益。
近日,宁夏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在检查辖区一超市时发现,该店使用的塑料购物袋上印制的商品条形码扫不出产品信息。经执法人员在中国食品(产品)安全追溯平台“条码追溯”微信小程序查询,该条形码为桐城市某公司产品,且该商品条形码已于2012年注销。
经调查,该超市使用的塑料购物袋是其委托第三人生产,购物袋上标注超市名称及地址,并在未经注册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的情况下,在“塑料购物袋”上冒用桐城市某公司已经注销的商品条形码。
根据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五条规定“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,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,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,责令其改正,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。”执法人员责令该超市停止使用该批塑料购物袋,并作出当场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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