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进一步规范商品称重行为,不断提升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水平,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根据全省“净重”专项整治工作要求,自7月起,浙江省绍兴市市场监管局聚焦食品流通、餐饮环节,以海(水)产品、卤味制品、水果等单价较高的商品为重点,组织开展为期两个半月的“净重”专项整治行动。
净重,指商品本身的重量,即除去包装物后的商品实际重量。净重通常用于生产、加工、包装和出售各种商品,人们日常所需的肉类、蔬菜和水果等食品也有净重。作为产品的重要参数,净重能帮助消费者在购买时更好地了解产品的质量和成本。
销售海(水)产品时,如存在将塑料包装袋重量计入商品重量进行称重、称重时夹带除水产品本身以外的其他杂物增重等涉嫌欺诈、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(1)在销售定量包装的卤味制品、水果果切等商品时,如出现未在其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、清晰标注净含量,或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大于规定的允许短缺量等情况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(2)在销售散装卤味制品、水果果切等商品时,如存在称量时包装盒占重且经核称超出《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规定的负偏差,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在销售螃蟹时,如存在使用吸水橡胶或掺泥、砂、金属粉的绳子等自重较重的绳子进行捆绑,捆绑物重量超过合理范围【参考《青蟹包装规范》(DB33/T 2240-2020)单体捆扎物重量应在单体蟹总重(包括捆扎物)的5%之内】,以及销售螃蟹整体称量明显增重的行为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
餐饮单位在销售以重量结算的餐饮食品时,如没有明码公示主要原料制作前的重量和价格信息,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,计量偏差超过《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》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,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。(来源: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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